各市及沈抚新区科技局、科协,省(中)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开发利用科普资源,进一步推进科普基地建设,根据《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等有关精神,省科技厅、省科协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20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具有一定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础和条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2.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科普网站、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3.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生产现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产品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二)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于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5)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有分管领导,有科普工作专门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科普讲解及辅导人员;
(2)科普活动管理制度健全;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3.经常开展科普活动。
(1)有年度科普活动计划,每年组织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在两场以上,每年“科技活动周”、“科普日”、“五四”、“六一”等重大活动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给予门票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3)科普场所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二、申报认定程序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申报受理和初审推荐。
申报单位需注册、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http://218.60.151.64//)在线填报“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项目申报书,并上传《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基地影像资料简介等相关附件(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网上填报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至8月11日,初审截止时间为8月14日,审定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组织评审和公示。
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考察后将拟认定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认定命名。
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后,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发文命名“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并颁发牌匾,命名周期为(2020年—2022年)。
三、联系方式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编:110004
联系人:邹复勇 电话:024—23983418
李 昂 电话:024—23983428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三街159号 邮编:110167
联系人:高庆坤 电话:024—23221499
附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